(2015)张商初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周燕涛与高圣愿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燕涛,高圣愿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984号原告:周燕涛。被告:高圣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燕涛诉被告高圣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燕涛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燕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燕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燕涛负担。审判员 张克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桐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