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商初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周燕涛与高圣愿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燕涛,高圣愿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984号原告:周燕涛。被告:高圣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燕涛诉被告高圣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燕涛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燕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燕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燕涛负担。审判员  张克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桐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