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云南睿策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诺比能源技术(珠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睿策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诺比能源技术(珠海)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351号原告:云南睿策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法定代表人:刘佩韧。委托代理人:关志强,云南苍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诺比能源技术(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任宁。委托代理人:任红,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沃炜,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睿策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诺比能源技术(珠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5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满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哲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