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2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晓辉与孙慧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2578号原告王晓辉,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司忠诚,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孙慧丽,女,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辉与被告孙慧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辉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慧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辉撤回对被告孙慧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30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王晓辉负担。审判员 付德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