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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02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晓辉与孙慧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2578号原告王晓辉,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司忠诚,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孙慧丽,女,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辉与被告孙慧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辉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慧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辉撤回对被告孙慧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30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王晓辉负担。审判员  付德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