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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2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永霞与吴焕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霞,吴焕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789号原告:李永霞。委托代理人:莫文龙,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焕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负责人:李庆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霞与被告吴焕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霞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永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永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李永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