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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民初字第1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张占军与张好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占军,张好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1566号原告张占军,男,汉族。被告张好民,男,汉族。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张占军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占军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 峰人民陪审员  王法玉人民陪审员  赵青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春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