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民初字第1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张占军与张好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占军,张好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1566号原告张占军,男,汉族。被告张好民,男,汉族。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张占军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占军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 峰人民陪审员 王法玉人民陪审员 赵青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春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