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樟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樟刑初字第121号公诉机关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男,1990年3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樟树市,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樟树市看守所。樟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樟检刑诉(201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樟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日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樟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7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徐某因妻子鄢某乙春节前离家出走,自己驾驶摩托车到樟树市大桥街道松湖村岳母家要人,并与小舅子鄢某甲发生争吵,争吵中被告人徐某从自己摩托车坐垫下拿出一把西瓜刀对鄢某甲进行追砍,鄢某甲见状往邻居何某某家里逃跑,何某某见被告人徐某持刀追砍鄢某甲,遂准备关上自己家的大门,被被告人徐某用刀砍伤右手手指,接着被告人徐某又将鄢某甲的头部砍伤,之后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告人鄢某甲与何某某的伤情均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两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7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徐某因妻子鄢某乙春节前离家出走未回家,便驾驶摩托车到樟树市大桥街道松湖村岳母家要人(鄢某乙),并与小舅子鄢某甲发生争吵,争吵中被告人徐某生怒,从摩托车坐垫下拿出一把西瓜刀向鄢某甲砍去,鄢某甲见状往邻居何某某家里逃跑,何某某见被告人徐某持刀追砍鄢某甲,遂准备关上自己家的大门,被被告人徐某用刀砍伤右手手指,接着被告人徐某又将鄢某甲的头部砍伤,之后丢刀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告人鄢某甲与何某某的伤情均为轻伤二级。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徐某与被害人何某某就本案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并按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何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39000元(含之前支付的人民币14000元),取得了被害人何某某的谅解;被告人徐某还与被害人鄢某甲就本案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鄢某甲免除被告人徐某因伤害其应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人身损害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鄢某甲的谅解。另查明:被告人徐某于2015年3月28日晚上18时许在广东省惠东县黄埠镇南波网吧被当地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于2015年4月2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转至樟树市看守所进行羁押。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鄢某甲的陈述:被告人徐某是我姐夫。2015年2月27日下午13时许,徐某骑摩托车到我家踢门要找我姐鄢某乙,没有找到,就气冲冲的对我妈说,鄢某乙我不要了,你把钱还给我,如果今天不还钱,人都会死几个。徐某当时情绪好激动,那时我正在和邻居在讲话,徐某就从摩托车的后备箱里拿出一把长约40公分银白色的西瓜刀,追着我砍,将我头顶部等部位砍伤。2.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案发当天中午12点多,我带着孙子与同村的陈某甲、陈某乙在我家闲聊。后来邻居鄢某甲突然跑进我家中,他姐夫(徐某)拿着一把长约四十公分的崭新西瓜刀追在他后面,我当时非常害怕就想去关门,我左手扶着门,右手拿着门栓要关门,这时候鄢某甲的姐夫朝门里砍了一刀,正好砍在我拿着门栓的右手(右手除大拇指外的四个手指全被砍伤)。后来我看到鄢某甲被砍了,并倒在我家门前。鄢某甲的姐姐鄢某乙与徐某因婚姻问题,发生过矛盾,两家人搞得不愉快。3.证人陈某乙的证言:2015年2月27日中午12点多,我们村上“芹仔”(鄢某丙之妻王某某)的女婿徐某因婚姻问题和小舅子鄢某甲发生争吵。我们就在何某某家中,不一会儿,“芹仔”的女婿徐某拿出一把银色的西瓜刀追着鄢某甲砍,鄢某甲就想往邻居何某某家里躲避,何某某就去关门,不知道怎么回事,何某某大叫起来,我的手指被砍断了。后来,鄢某甲的头部被徐某砍伤,倒在地上。4.证人陈某甲的证言:案发当天中午12点多钟,我到何某某家玩,隔壁鄢某丙家的女婿(徐某)来找他妻子“鄢妹子”(鄢某乙),但是“鄢妹子”不在家,鄢某丙的女婿就用脚踢门。鄢某丙的儿子鄢某甲就和徐某发生争吵。当鄢某甲往邻居何某某家这边走的时候,徐某拿出一把西瓜刀要来砍鄢某甲,鄢某甲就躲到何某某家里。何某某准备把门关上,徐某就往门里砍了一刀,没有砍到鄢某甲,砍到了何某某的手,门就没关上,徐某就继续追砍鄢某甲,快出门的时候还是将鄢某甲的头部砍伤。鄢某甲就倒在地上,徐某就骑着摩托车逃跑了。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我是徐某的岳母。2015年2月17日中午12点多,徐某骑着一辆女式摩托车到我家,问我要人(我女儿鄢某乙),我站在门口劝他,让他不要冲动,夫妻之间的事好好解决。后来徐某就踢我家的大门,我就和他讲,不要踢门,不然我会报警。旁边围观的群众说要去叫村上的亲戚来劝劝他。我就去找我婶娘“福梅仔”。过了几分钟回来,我邻居何某某就跟我说,快去看一下你儿子,你儿子被你姑丈用刀砍伤,在我家门口。我赶过去后,看见我儿子头上流血,倒在血泊中,一把长约40公分的西瓜刀也在现场。我就在附近找人帮忙,找了一辆私家车,送我儿子去医院了。徐某和我女人鄢某乙的感情不好,我女儿经常遭到徐某的打骂。5.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徐某于2015年3月28日晚上18时许在广东省惠东县黄埠镇南波网吧被当地公安人员抓获归案。6.樟公司法鉴定中心[2015]检字第138、162号鉴定报告证明:被害人鄢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何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7.扣押笔录、决定书、清单证明:公安人员在本案案发现场扣押一把银白色的长约40公分的西瓜刀。8.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证明:被告人徐某与被害人何某某就本案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并按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何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39000元(含之前支付的人民币14000元),取得了被害人何某某的谅解;被告人徐某还与被害人鄢某甲就本案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鄢某甲免除被告人徐某因伤害其应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人身损害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鄢某甲的谅解。9.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证明:本案案发现场的周围环境状况及方位。10.被告人徐某的供述证明:被告人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作了如实供述。11.被告人徐某的身份证明:徐某的身份情况。上述证据相互印证、统一,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如实供述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徐某与被害人鄢某甲、何某某已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按协议全部赔偿了被害人何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鄢某甲、何某某的谅解,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8日起至2015年8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李中华人民陪审员 曾恒清人民陪审员 罗 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卫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