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法执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任东宇诉周红艳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747号申请执行人任东宇,男,21岁,汉族,工人被执行人丁福军,男,45岁,汉族,工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元民调字第33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丁福军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后经申请人提供线索发现被执行人丁福军在单位开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依法扣留在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红庙煤矿综采队的工资、奖金等其他所有收入,除每月为其保留生活费500.00元,直至扣留肆万叁仟柒佰肆拾捌元整(¥43748.00)为止,此款由申请人凭有效身份证件支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汉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忠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