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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436号陈流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43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于佛山市三水区,汉族,在业,住佛山市三水区。因涉嫌犯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监视居住,2015年6月4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5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5)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美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左右,被告人陈某从他处购入气枪铅弹在其经营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大道**号**副食店内出售。2014年12月8日晚,公安机关在上述店内查获4.5毫米气枪铅弹45包共计5265发。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辨认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前科查询表,枪支、弹药检验报告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售卖气枪铅弹,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非法售卖气枪铅弹共计5265发,属于情节严重,依法本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鉴于被告人陈某在着手实行犯罪的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具有犯罪未遂情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减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2日,即刑期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18年8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韬人民陪审员  吴成亮人民陪审员  钟学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素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