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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良民初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其高与戴荣生、阜宁县玉环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其高,戴荣生,阜宁县玉环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良民初字第00176号原告王其高,农民。委托代理人孙海军,阜宁县新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荣生,农民。被告阜宁县玉环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向阳路老县委党校内。法定代表人杜平,该公司总经理。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潘地松,阜宁县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公司,住所地阜宁县城河路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其高诉被告戴荣生、阜宁县玉环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其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其高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范效飞审 判 员  高爱民人民陪审员  刘亚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鲁玲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