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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民初字第3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丽水市汇隆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杨小勇与杨小勇、李翠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水市汇隆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杨小勇,李翠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民初字第362-2号反诉原告:丽水市汇隆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长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兰先锋,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被告:杨小勇。反诉被告:李翠英。上述两反诉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善才,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丽水市汇隆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杨小勇、李翠英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丽水市汇隆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反诉原告丽水市汇隆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负��。审 判 长  金陈乾审 判 员  黄野松人民陪审员  金 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江煜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