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庙民初字第01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戈永成与徐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戈永成,徐增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庙民初字第01016号原告戈永成,居民。被告徐增军(又名徐周),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祝红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