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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民一初字第01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首市支行与刘刚、田雷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首市支行,刘刚,田雷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147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首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刘承,行长。委托代理人:朱保全,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首市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杨奎,安徽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刚,男,199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告:田雷波,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委托代理人:曹明,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鲁广岩,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首市支行与被告刘刚、田雷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首市支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197元,减半收取1098.5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首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