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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金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梅栋良诉施皎刚、王启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栋良,施皎刚,王启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金民初字第222号原告梅栋良,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侯秀君,山东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皎刚,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刘刚平,山东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启明,男,成年人,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栋良与被告施皎刚、王启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栋良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栋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2元,减半收取39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春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