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金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梅栋良诉施皎刚、王启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栋良,施皎刚,王启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金民初字第222号原告梅栋良,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侯秀君,山东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皎刚,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刘刚平,山东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启明,男,成年人,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栋良与被告施皎刚、王启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栋良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栋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2元,减半收取39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春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