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怀法民二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何素芸与蔡仕范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蔡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怀法民二初字第178号原告何某,女,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7041。被告蔡某甲,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1713。原告何某诉被告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玉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某甲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诉称,原、被告于二00五年八月二十四日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在怀集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蔡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儿蔡某丙。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争吵,男方性格暴躁经常动用暴力殴打原告,经本村干部多次到家中调解,男方仍不悔改。原告由于惧怕男方的家庭暴力,多次到娘家居住。婚后双方没有培养起感情,原、被告确实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因此,特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双方离婚;2、女儿蔡某丙由原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同居,并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农历)生育儿子蔡某乙,××××年××月××日(农历)生育女儿蔡某丙(未入户)。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甚至打闹,导致双方产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4月开始回娘家居住。2015年7月,原告以惧怕被告家庭暴力,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起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自称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购置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的债权债务。另查明,被告于2011年3月31日向原告出具《保证书》,承诺以后不再打骂原告。以上事实有开庭笔录、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保证书、原告身份证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结婚近十年,并生育了两个孩子,现双方虽然常因生活琐事争吵、打闹,原告也提供了被告出具的《保证书》,证明被告曾经打骂过原告,但该《保证书》是被告于2011年于3月31日书写,被告承诺以后不再打骂原告,表示其悔改之意,而且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出具《保证书》之后仍然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的相关证据,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如能珍惜夫妻感情,正确处理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加强沟通,互谅互让,今后仍有重归于好的可能。根据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现状及原告提供的证据等情况综合分析,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蔡某甲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的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辩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何某与被告蔡某甲离婚;二、驳回原告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玉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家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