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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执民字第3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王元生与楼雪玉、张文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元生,楼雪玉,张文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3161号申请执行人王元生。被执行人楼雪玉。被执行人张文光。申请执行人王元生与被执行人楼雪玉、张文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金浦商初字第16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人下落不明。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316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明政审 判 员  吴利川助理审判员  陈 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鑫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