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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苗德林与张丙莲、苗超生赡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005号申请执行人:苗德林,男,汉族,1948年5月10日出生,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张丙莲,女,汉族,1946年10月11日出生,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苗超生,男,汉族,1966年1月19日出生,住茌平县。本案在执行苗德林与张丙莲、苗超生赡养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沟通,申请执行人撤回了执行申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茌民一初字第19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慈明清审判员  彭 东审判员  陈 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 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