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梁秀丽与中山市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秀丽,中山市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691号原告:梁秀丽,女,汉族,1982年11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委托代理人:梁炬标,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苏照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秀丽诉被告中山市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梁秀丽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撤回对中山市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秀丽撤回对中山市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梁秀丽负担。审判员  刘旭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佩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