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陈晓东、叶定华与叶定华、叶玉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东,叶定华,叶玉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991号原告:陈晓东。被告:叶定华。被告:叶玉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东与被告叶定华、叶玉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晓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原告陈晓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亚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婉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