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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横商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吴淑媛、吕旻与吕旻、秦映琼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淑媛,吕旻,秦映琼,吕应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814号原告:吴淑媛。被告:吕旻。被告:秦映琼。被告:吕应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淑媛与被告吕旻、秦映琼、吕应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嘉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8月14日,原告吴淑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淑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元,由原告吴淑媛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嘉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郭丽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