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溪催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玉环县华全机械制造厂、林夏全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玉环县华全机械制造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溪催字第7号申请人:玉环县华全机械制造厂。投资人:林夏全。��托代理人:徐文兵。申请人玉环县华全机械制造厂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百二十日之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银行温岭大溪支行出具的号码为1040005225940557,票面金额为25000元,出票人为台州神能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玉环县华全机械制造厂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玉环县华全机械制造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玉环县华全机械制造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蔡渭奇人民陪审员 赵友妙人民陪审员 邬柏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 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