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恢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张某某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恢字第00055号申请执行人余某甲,男,汉族,住某某县某某镇某村*组,农民。委托代理人余某乙,男,汉族,住某某县某家属院,退休职工,系余某甲之哥。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某某县某镇某村某组,农民。本院于2013年8月6日受理申请执行人余某甲依据本院(2012)城民初字第0082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某某、沈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73410.09元(其中被执行人沈某某应承担14615.81元;被执行人张某某应承担158794028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沈万荣已全部履行;被执行人张某某仅履行10000元后因无能力赔付,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在此期间被执行人张某某庭外支付申请执行人余某甲434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张某某一次性赔付余志军100000元后割根处理,再无任何纠葛,并约定了给付期限。据此申请执行人余某甲申请该案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已按和解协议内容交付100000元,且申请执行人已领取100000元,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城固县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008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鲁克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弘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