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湛廉法安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源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源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廉法安民初字第80号原告: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身份证号码:×××0627。委托代理人:陈某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身份证号码:×××0655。被告:陈某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身份证号码:×××0614。原告源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陈某甲于1986年9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87年8月25日生育儿子陈某乙,现已成年。被告陈某甲于1993年外出打工,至今不归,音讯全无,并且从未寄钱回家供养妻儿。现夫妻分居已有22年之久,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为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均有原件核对):1、原告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各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人口信息全项,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3、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证明原、被告是合法夫妻。4、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证明原、被告于1987年8月25日生育儿子陈某乙。5、证明一份,证明源某又名源结明。6、(1999)廉民初字第1168号《民事判决书》,证明陈某甲、源某有夫妻债务30000元及利息,该夫妻债务已经本院判决确认。被告陈某甲没有答辩。被告陈某甲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有:1、廉江市安铺镇东大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其辖区居民陈某甲已不在原址居住,现去向不明。2、调查笔录一份,根据原、被告的婚生儿子陈某乙陈述,其父亲陈某甲从1993年离家至今,一直没有回来,失去联系二十多年,对于母亲源某起诉父亲陈某甲离婚,其认为双方已没有感情,希望他们两人解除婚姻关系。经庭审质证,原告源某对以上本院的调查取证材料没有异议。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提供的及本院调取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4年经他人介绍相识,1986年9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87年8月25日生育儿子陈某乙。被告于1993年离家外出至今。原告现以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本案经调解无效。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被告从1993年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已达二十二年,且与原告没有联系,这一事实有原告及其儿子陈某乙的陈述证实,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原告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应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源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小新人民陪审员  陈志一人民陪审员  张煜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詹国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