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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再终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XX、高文思与高文思、中城建第三工程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再终字第0003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文思。原审被告:中城建第三工程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五路三号中兴大厦B栋4A。法定代表人:钟震,董事长。原审被告:谢会平。原审被告:孔令刚。原审被告:周宗奎。申请再审人XX因与被申请人高文思、原审被告中城建第三工程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谢会平、孔令刚、周宗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民申字第00288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过程中查明,2013年7月24日,熊苇以委托代理人身份、以原告高文思名义,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2013年11月5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津法民初字第05320号民事判决:一、被告XX、谢会平、孔令刚支付原告高文思劳动报酬6693元;二、被告中城建第三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XX、谢会平、孔令刚共同支付原告高文思的劳动报酬6693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高文思对被告周宗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XX、谢会平、孔令刚负担。XX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88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XX负担。本案再审还查明,有新证据证明一审原告高文思并未委托熊苇提起一审民事诉讼,亦未委托熊苇参加原二审诉讼。熊苇以高文思名义提起一审诉讼、参加二审诉讼均属于无权代理,原一、二审判决应予撤销,本案诉讼程序应予终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886号民事判决;二、撤销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3)津法民初字第05320号民事判决;三、本案终结诉讼。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审判长  代贞奎审判员  李 庆审判员  蒲宏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小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