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锦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舒小毛诉闻外根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锦民初字第89号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对原告舒小毛诉被告闻外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上锦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上锦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4页第2段及第3段之间,补充加上1段:“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计币1170元,由被告闻外根承担。”审判员 袁池庚二0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育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