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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锦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舒小毛诉闻外根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锦民初字第89号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对原告舒小毛诉被告闻外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上锦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上锦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4页第2段及第3段之间,补充加上1段:“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计币1170元,由被告闻外根承担。”审判员  袁池庚二0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育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