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2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二群与王振喜、李金平、沈新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二群,王振喜,李金平,沈新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2940号原告王二群,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韦华,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振喜,男,1964年1月9日出生。被告李金平,男,成年人,汉族,住新郑市龙湖镇金谷银行对面。被告沈新伟,男,成年人,汉族,住新郑市龙湖镇金谷银行对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二群诉被告王振喜、李金平、沈新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二群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王二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二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二群负担。审 判 长 赵文奇审 判 员 闫 琳人民陪审员 张志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晓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