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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终字第1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7

案件名称

陈龙、阙盛梅与苏州久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久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龙,阙盛梅,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镇民终字第11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久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吴淞工业坊吴浦路79号。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建俊,该公司项目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阙盛梅。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德昌,镇江市经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金尚路89号。法定代表人朱兴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费晓兵,该公司职员。上诉人苏州久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龙、阙盛梅、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瑞德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4)润民初字第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陈龙、阚胜梅系镇江市华都名城78幢1204室房屋所有人。2013年7月25日晚,1104室受托管理人施俊接1004室业主肖健电话告知,1004室房屋顶部出现漏水,后查看房屋,发现1104室房屋积水。施俊经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公安民警、社区主任陪同勘察,以及装潢公司专业人员排查,发现北阳台顶部连接1204室北阳台地漏和公用雨水管道的弯头有一不规则形状破损孔洞,1204室阳台积水经上述孔洞流入1104室北阳台,从而蔓延至客厅、卧室等区域,再经由1104室渗入1004室的屋顶和墙壁。美瑞德公司系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承建了镇江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南徐新城办公A区的装饰装修工程。2013年6月,该公司与久和公司授权代理人刘建俊签订了工程材料采购(及安装)服务合同书,美瑞德公司向久和公司购买工程施工材料并接受安装服务,合同总价款为362414.55元。陈建良系久和公司的项目经理,其认可与美瑞德公司系材料买卖关系。为给工人提供住宿,久和公司委派胡长春、刘建俊二人经镇江市沈氏房产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中介,与陈龙父亲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租赁期间为2013年5月3日至2014年5月2日,月租金为1200元,承租人因使用不当或者其他人为原因致使房屋或者设施损坏,由承租人负责赔偿和修复。协议签订后,1204室实际由十几个工人居住生活,工人在未经防水处理的北面阳台安装自来水以供洗浴和生活之需。1104室所有人吴倩于2013年向原审法院起诉1204室所有人陈龙、阚胜梅,要求1204室所有人承担因为房屋浸水导致的各项损失合计80102元。2014年3月14日,经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3)润民初字第1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龙、阚胜梅应修复破损的弯头,并赔偿吴倩各项损失合计53948.88元,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1930元,由陈龙、阚胜梅负担。上述款项55878.88元已经实际赔偿到位。2014年8月,陈龙、阚胜梅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久合公司、美瑞德公司给付赔偿款55878.88元。美瑞德公司辩称,其公司未租赁陈龙、阚胜梅房屋,陈龙、阚胜梅要求其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久和公司辩称,1、其公司工作人员胡长春签订租赁合同系职务行为,其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责任。2、其公司与美瑞德公司系水电材料买卖关系,美瑞德公司与本案无关,不应承担责任。3、法院判决认定连接北阳台地漏和公用雨水管道的弯头有破损从而导致了漏水事件,因弯头破损在房屋交付时既已存在,应由房屋所有人承担部分责任。原审法院认为:胡长春代表久和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供实际施工人员居住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应由久和公司承担责任。美瑞德公司承包了镇江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包的南徐新城商务办公A区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久和公司仅存在材料买卖服务关系,并非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主体,也非实际承租人,故美瑞德公司无需对陈龙、阚胜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弯头破损的事实在房屋交付时即已存在;还是由于承租人使用不当导致弯头破损。对此分析如下:1、承租人在房屋交接时,应当对承租房屋进行一定的检验查看义务。久和公司接收房屋并安排工人实际居住的行为,视为对房屋的基本设施和既有状况不持异议。2、房屋租赁期限为2013年5月3日至2014年5月2日,可见工人实际入住时间应为2013年5月初,而漏水导致1004室屋顶渗水现象的产生时间为7月25日,中间相隔3个月之久,房屋接收时弯头即存在破损的情况有悖逻辑,不合情理。3、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合理使用房屋,妥善管理附属设施。久和公司的工作人员十余人居住在1204室内,接收房屋时1204室尚属毛坯外观,未进行过任何的装饰装修。久和公司无证据证明房屋交付时就存在弯头破损问题。故原审法院认定弯头破损系在承租期间发生。久和公司作为专业的水电企业,其工人应当知晓阳台地面尚未进行过防水处理,不能作为日常的洗浴和生活用水场所,其未尽到妥善管理义务,也未及时检查、发现和维修存在的隐患,造成楼下漏水受损的事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陈龙、阚胜梅作为房屋所有人已经按照生效判决向第三人履行赔偿义务,其要求实际侵权人久和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二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苏州久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陈龙、阚胜梅55878.88元。二、驳回陈龙对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96元,由苏州久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久和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弯头破损的事实在上诉人使用房屋之前即已存在;2、如果弯头破损是由于上诉人违规用水造成,陈龙、阚胜梅应举证证明,其对此并未提供任何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3、上诉人并未收到一审开庭传票,判决之后联系一审法院,才知晓判决情况。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为驳回陈龙、阚胜梅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陈龙、阙盛梅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美瑞德公司辩称:其公司并非租赁合同的主体,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弯头破损的事实是在久和公司承租房屋时即已存在,还是其使用不当造成。本案中,因1104室北阳台顶部连接1204室北阳台地漏和公用雨水管道的弯头处,有一不规则形状破损孔洞,以致漏水。从该破损空洞的位置和形状可以看出,极有可能是1204室房屋使用人因阳台水管堵塞进行疏通时造成。首先,从久和公司承租房屋至1104室屋顶渗水,相隔三个月,渗水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其次,久和公司的工作人员十余人居住在1204室内,将1204室阳台作为日常的洗浴和生活用水场所。1204室尚属毛坯房外观,阳台地面尚未进行过防水处理,阳台水管为雨水管道,而非污水管,十余人使用阳台水管进行淘米、洗菜、洗澡等,极易造成水管堵塞。水管堵塞后,承租人久和公司进行鼓捣等疏通管道的行为,易造成弯头破损,进而形成一不规则形状破损孔洞以致漏水事件。故原审法院认定,弯头破损系在承租期间发生,久和公司应对陈龙、阙盛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至于久和公司认为一审开庭传票未送达问题。经查,一审开庭传票均通过EMS邮寄至久和公司,久和公司已签收,故一审开庭传票应已送达至久和公司。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不无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97元,由苏州久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柳建安代理审判员  孙 毅代理审判员  严晓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思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