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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民四终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钟X欣与陈X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X锋,钟X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民四终字第1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X欣。上诉人陈X锋因与被上诉人钟X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封开县人民法院(2015)肇封法民一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X锋以希望庭外和解为理由,于2015年8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是自愿的,并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陈X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陈X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秀丽审 判 员  孔日新代理审判员  覃争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黎东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