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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东民初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甲与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六东民初字第884号原告周某甲,男,1990年1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某丙,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云飞,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某,女,199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某,女,1967年6月11日生,汉族。原告周某甲与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雨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周某丙、孙云飞,被告戴某及委托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甲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经人介绍认识,2012年6月29日登记结婚,××××年××月××日育有一女周某乙。由于男方系××人,女方有××,双方婚后交流有障碍并生活困难。被告与原告父母、祖父母矛盾极深,已经无法共同生活。2014年12月第一次起诉离婚后,双方感情没有改善,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双方婚生女由男方负责抚育,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被告戴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是经过明媒正娶和原告成为夫妻的,不能说离婚就离婚。而且双方女儿还小,离婚对女儿成长不利。我和原告之间没有什么矛盾,主要矛盾是和原告父母和奶奶等家庭成员间发生的,原告父母还会打骂被告。对于以前和原告父母之间的冲突,我向原告父母赔礼道歉,希望原告及父母能再给被告一次机会,我想好好过日子。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2012农历正月按照农村习俗办理了婚礼。2012年6月29日双方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周某乙。婚后一段时间双方感情尚可,因原告系××人,被告又患有××,双方间交流沟通有障碍。加之近两年被告常因家庭琐事与原告的父母及祖父母发生矛盾冲突致使夫妻双方关系及家庭成员间关系紧张。2014年7月10日,原告周某甲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戴某离婚,经本院判决不予准许。2015年6月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结婚登记审查表、六合区龙袍街道平原社区村民委员会的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三年多时间并生育一女,双方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的。近期夫妻间产生了矛盾,双方均应正确对待,冷静分析,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尤其是原、被告夫妻双方一方是××人,一方又患有XX,本应共患难,加强感情上沟通交流,生活上的相互照应扶持,珍惜维护来之不易的夫妻关系。同时双方还应妥善处理好与对方父母及大家庭成员间的关系,相互尊重理解体谅,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家庭氛围,更有利于原、被告夫妻间关系的改善。被告当庭也表示其愿意改善与原告父母等家人间的关系,希望原告及父母再给其一次机会。综上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共同做出努力,原、被告夫妻间感情有望重归于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周某甲与被告戴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 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戴艳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