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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红执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建良与被执行人郭金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建良,郭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红执字第492号申请执行人:袁建良。被执行人:郭金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建良与被执行人郭金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2015年4月28日被执行人郭金云向申请执行人袁建良支付了执行款100000元,尚欠98276元(含执行费2815元)。经查,被执行人郭金云暂无履行能力,在车管部门查无车辆信息,在房管部门查无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在相关金融机构亦未查询到其可供执行的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玉红执字第49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寿勤执行员  郭树禹执行员  周兴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