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执行字第15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建程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鳄莱特(福建)轻工发展有限公司,泉州建远鞋业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宏力鞋业有限公司,林建程,何宝玲,黄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行字第1571-1号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负责人王江川,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翁文君,男,住泉州市丰泽区,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鳄莱特(福建)轻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林建程,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泉州建远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黄锦华,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泉州市泉港宏力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法定代表人林建程,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林建程,男,196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何宝玲,女,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黄锦华,女,196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与执行人鳄莱特(福建)轻工发展有限公司、泉州建远鞋业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宏力鞋业有限公司、林建程、何宝玲、黄锦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暂查无上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也将依法予以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丰执行字第157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斌执行员 王东煌执行员 蔡海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瑞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