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商初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市支行与沈国华、施其甫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市支行,沈国华,施其甫,金勤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商初字第88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市支行,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城南东路172号,组织结构代码:84665426-X。代表人:钱国强,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敏,浙江亨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国华。被告:施其甫。被告:金勤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市支行与沈国华、施其甫、金勤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市支行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纠纷得以解决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6元,减半收取24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雷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丹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