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张见与刘金科梁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见,刘金科,梁桂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00208号原告张见。被告刘金科。被告梁桂华。原告张见与被告刘金科、梁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金科、梁桂华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11月8日,二被告因家庭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现原告向二被告索要,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付。故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借款5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给付利息。被告刘金科、梁桂华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11月8日,被告刘金科以做生意(购销花生)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同时约定利息一角。现原告向二被告催要该笔借款,二被告至今未予偿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据、结婚证等证明材料载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刘金科向原告出具借据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借据内容亦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与被告刘金科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当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时,被告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至今未予偿还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民事责任。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刘金科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关于原告请求给付利息一节,亦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金科、梁桂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见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自2012年11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标准承担利息。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450元由二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广慧代理审判员 陈志伟人民陪审员 于 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海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