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苌卫民与徐兴艳、曹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苌卫民,徐兴艳,曹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1360号原告:苌卫民。委托代理人:蒋连六,系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丰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兴艳。委托代理人:王开贵,系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勇。本院审理的原告苌卫民与被告徐兴艳、曹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苌卫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3.7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还原告176.85元,其余176.8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邓红娟人民陪审员 李红郁人民陪审员 程俊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晓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