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城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闫军与闫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军,闫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城民初字第286号原告:闫军,男,汉族,生于1971年1月22日。被告:闫波,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军与被告闫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接受调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彭 中 立审判员 王莹审判员杜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 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