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市刑执字第1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罪犯黄仁滨假释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仁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市刑执字第1934号罪犯黄仁滨,男,1984年11月21日生,壮族,广西省隆林各族自治县人,农民,住该自治县革步乡者彦村九六社*号,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9日作出(2008)义刑初字第3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仁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黄仁滨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2日作出(2008)义刑终字第24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5月14日起至2021年5月13日止。于2008年11月7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9月30日、2013年9月5日获本院裁定减刑共三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5月13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5年7月31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仁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人民法院判决履行财产刑,于2014年7月、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假释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意见表、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监狱假释审批表、缴款收据。本院认为,罪犯黄仁滨执行原判刑期已过二分之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仁滨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5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 辉审判员 杨 波审判员 王明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