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莒民初字第4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明珍与盛乃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珍,盛乃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4109号原���:李明珍,女。被告:盛乃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珍与被告盛乃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以与被告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明珍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明珍负担。审判员  明建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志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