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4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明珍与盛乃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珍,盛乃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4109号原���:李明珍,女。被告:盛乃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珍与被告盛乃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以与被告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明珍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明珍负担。审判员 明建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志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