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合肥信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德高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信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德高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386号原告:合肥信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邓发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干,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广铸,合肥信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安徽德高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高德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维军,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奎,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信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德高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安徽德高模具���造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管辖且合同履行地在被告所在地,按照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模具制造合同》中对问题解决及纠纷裁决约定为“不能协商解决时,由甲方(原告合肥信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予以仲裁”,此约定为无效约定。本案系定作合同纠纷,安徽德高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所在地既是为合同履行地,又是被告住所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安徽德高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