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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2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梁国敏与符宏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国敏,符宏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2426号原告:梁国敏。委托代理人:赖中全。委托代理人:张擎予。被告:符宏之。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国敏与被告符宏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国敏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被告已还清借款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国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梁国敏负担。审 判 员 方可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蔡冰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