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刑初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162号陈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灞刑初字第0016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灞检公诉刑诉(2015)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利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鄂FE12**鄂挂1109号东风牌大货车,沿西安市华清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十里铺盘道,撞上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某,致其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17日死亡。经法医学鉴定,王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西安市交警灞桥大队认定,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为证明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5年3月13日12时许,驾驶鄂FE12**鄂挂1109号东风牌大货车,沿西安市华清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十里铺盘道,撞上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某,致其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17日死亡(殁年65岁)。案发后陈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接受调查。经法医学鉴定,王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西安市交警灞桥大队认定,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害人亲属就赔偿问题与被告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除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外,被告人亲属按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5.8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本案的证据有: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证明,事故地点位于西安市华清东路十里铺转盘附近,被害人已送往医院,肇事车辆及被告人陈某某在事故现场。2、陕西西安金华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明,鄂FE12**鄂挂1109号东风牌大货车制动、转向、灯光装置等齐全,技术性能符合相关标准,事故前的行驶速度约为51.79km/h。3、西公交鉴法尸字(2015)第08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明,王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4、西安市交警灞桥大队西公交认字(2015A]第031310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陈某某驾车行驶过程中观察不周,行经人行横道时未按规定让行,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5、被告人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证明,事故发生后,陈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被出警民警带回公安机关调查。2015年4月21日经传唤到交警队被刑事拘留。6、水某某证明,当天他坐在陈某某驾驶的车上,行至十里铺转盘时,车辆撞了一个妇女。7、被告人陈某某供述证明了其驾车发生事故的过程,事故发生后,他拨打了急救和报警电话。8、谅解书证明被告人陈某某向被害人家属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经其居住地社区评估,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 旭人民陪审员 唐晓雁人民陪审员 彭海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秦 蕾本案涉及下列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