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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一初字第01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滁州市房产经营管理处与魏莉、孙连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1530号原告:滁州市房产经营管理处,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48608982-5。法定代表人:仲维强,该处主任。委托代理人:郭明强,该处科长。委托代理人:阮林玉,该处副所长。被告:魏莉,女,成年,住安徽省滁州市。被告:孙连芳,女,成年,住安徽省滁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房产经营管理处与被告魏莉、孙连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滁州市房产经营管理处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房产经营管理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市房产经营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滁州市房产经营管理处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凤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