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一初字第01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滁州市房产经营管理处与魏莉、孙连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1530号原告:滁州市房产经营管理处,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48608982-5。法定代表人:仲维强,该处主任。委托代理人:郭明强,该处科长。委托代理人:阮林玉,该处副所长。被告:魏莉,女,成年,住安徽省滁州市。被告:孙连芳,女,成年,住安徽省滁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房产经营管理处与被告魏莉、孙连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滁州市房产经营管理处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房产经营管理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市房产经营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滁州市房产经营管理处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凤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