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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7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刘国珍与北京京信百诚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珍,北京京信百诚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7076号申请执行人刘国珍,女。被执行人北京京信百诚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以平,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二中民终字第046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京信百诚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款;如上述存款不足以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查封、冻结、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北京京信百诚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