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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横商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董樟火与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樟火,吴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桐横商初字第272号原告:董樟火。被告:吴军。原告董樟火与被告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吴军需公告送达,本院于同年5月26日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于2014年5月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借款后至今,被告分文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董樟火借款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吴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泽静人民陪审员  徐国干人民陪审员  范赛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方 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