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刘刚与周激、重庆隆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刚,周激,重庆隆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228号原告刘刚。被告周激,重庆隆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经理。被告重庆隆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办事处解放路大十字AB幢B单元11-9。法定代表人周激,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刚诉被告周激、重庆隆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刚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周激、重庆隆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刚撤回对被告周激、重庆隆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000元,减半收取23000元,由原告刘刚负担。审 判 长 胥 庆代理审判员 向 川人民陪审员 李贤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倪誉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