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林民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庆阳市腾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庆阳市麒麟皇冠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市腾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庆阳市麒麟皇冠大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林民初字第405号原告庆阳市腾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左小鹏,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庆阳市麒麟皇冠大酒店。本院在审理庆阳市腾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庆阳市麒麟皇冠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庆阳市腾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不预交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交纳,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没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穆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