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20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赵健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赵健,刘亚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2088-1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明华,总经理。被执行人赵健,男,1982年12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刘亚丽,女,1983年3月26日出生。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4)怀民(商)初字第0654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赵健、刘亚丽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租金及违约金人民币1900418.05元,但被执行人赵健、刘亚丽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健、刘亚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一百九十万零四百一十八元零五分,并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健、刘亚丽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万五千三百五十二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二万一千四百零四元。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健、刘亚丽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被执行人赵健、刘亚丽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审 判 长 张春阳审 判 员 王福林代理审判员 周忠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英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