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执字第0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西安航天华阳印刷包装设备有限公司与立诚包装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航天华阳印刷包装设备有限公司,立诚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049-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航天华阳印刷包装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超,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立诚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凯舟,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民初字第032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立诚包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诚包装有限公司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立诚包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立诚包装有限公司之工商登记。申请执行人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通过查询,也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安执字第0004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李晓军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晓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