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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冯秀伟盗窃罪2015刑初1320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秀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132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秀伟,户籍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2012年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3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5〕1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秀伟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广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秀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冯秀伟至本市天河区沙东街道天平架某巷某号某楼401房,趁被害人冯某外出之机,用作案工具撬开房门并进入房内,将被害人冯某放置在房内的宏基牌笔记本电脑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49元)、小辣椒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86元)及现金人民币1400元盗走。2015年3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冯秀伟至本市天河区广州大道北鸡颈坑大街某号之一某房,趁被害人陈某外出之机,采用上述同样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陈某放置在房内的惠普笔记本电脑1台盗走。同日,被告人冯秀伟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秀伟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是累犯,提请本院判处,并列举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冯秀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3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冯秀伟至广州市天河区沙东街道天平架某巷某号某楼401房,撬开房门进入房内,盗走被害人冯某、王某的宏基牌笔记本电脑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49元)、小辣椒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86元)及现金人民币1400元,后逃离现场。上述笔记本电脑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冯某,其余赃物、赃款未缴回。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冯某、王某的报案陈述、证人方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案发现场照片、赃物照片,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宏基笔记本电脑质保书及三包凭证复印件、宏基笔记本电脑购物发票复印件,现场勘查分析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冯秀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2015年3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冯秀伟至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北鸡颈坑大街某号之一某房,趁被害人陈某外出,采用上述同样的作案方式进入房内,盗走被害人陈某的惠普笔记本电脑1台,后逃离现场。同日,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冯秀伟,从其身上缴获作案工具万能钥匙6把、六角套筒1把、扁形匙头1个。上述赃物未缴回。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某的报案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方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身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案发现场照片、赃物照片、作案工具照片、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被告人冯秀伟的供述及户籍材料、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秀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对其适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冯秀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秀伟当庭自愿认罪,且部分赃物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继续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秀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3月25日起至2016年5月24日止;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冯秀伟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冯某、王某、陈某(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执行)。三、缴获的作案工具万能钥匙6把、六角套筒1把、扁形匙头1个,予以没收(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由该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洪立人民陪审员  卓燕君人民陪审员  廖凤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谭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