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执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赵再强、赵伟、赵云、赵静、王德斌、张雪妮申请执行牛军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再强,赵伟,赵云,赵静,王德斌,张雪妮,牛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中执字第00101号申请执行人赵再强,男,196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塞县谭家营管委会梁坪村。申请执行人赵伟,男,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塞想谭家营管委会梁坪村。申请执行人赵云,男,198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塞县谭家营管委会梁坪村。申请执行人赵静,女,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塞县谭家营管委会梁坪村。申请执行人王德斌,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塞县化子坪镇。申请执行人张雪妮,女,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塞县化子坪镇。被执行人牛军军,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塞县谭家营管委会梁坪村。已被执行死刑。本院在执行赵再强、赵伟、赵云、赵静、王德斌、张雪妮申请执行牛军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延中刑初字第000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牛军军被判处死刑已执行。本案执行中经对牛军军财产展开“四查”,均无不动产和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属于特困群体。现经申请执行人申请,鉴于其困难情况决定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3827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延中刑初字第000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高喜霞代理审判员 高明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兴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