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开民初字第0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周光忠与张峰、吴珍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光忠,张峰,吴珍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开民初字第0954号原告周光忠。被告张峰。被告吴珍霞。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五一路399号。负责人马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光忠与被告张峰、吴珍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光忠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光忠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光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光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冒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吕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