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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执字第2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李嘉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李嘉竞,周洁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2488号-2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西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89353032-3。负责人蒋振流。被执行人李嘉竞,男,汉族,1984年10月20日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周洁颜,女,汉族,1984年7月2日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李嘉竞、周洁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李嘉竞、周洁颜应向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购车分期消费本金97500元及利息4040元、滞纳金10329元,手续费10116元(上述利息暂计至2015年3月3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信用卡消费本金4116.83元及利息187.6元、滞纳金490.02元(上述利息暂计至2015年3月3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251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于2015年6月4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费183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经查,本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李嘉竞位于顺德区北滘镇北滘社区居民委员会天宁路19号海琴水岸1栋1501号房及130号汽车位、位于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北区社区居民委员会环市北路233号、位于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中区社区居民委员会清晖路148号名礼阁1604、1606、1608、1609、1610、1611【本院(2014)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75号案查封】,由于上述查封案件涉案金额超过本院审理范围,该案移交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涉案查封财产亦交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院已发函参与分配。除此,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李嘉竞位于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中区社区居民委员会清晖路148号名礼阁1607【该院(2013)佛顺法执字第803号案查封】,本院已发函参与分配。另,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嘉竞名下粤X×××××、粤X×××××小汽车及被执行人周洁颜名下粤X×××××、粤X×××××小汽车,由于车辆流动性无法扣押并处理。除此之外,本院向广东省内银行、辖区内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24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昌斌代理审判员  王德华代理审判员  蓝 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寿康 微信公众号“”